凤凰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推动全县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凤凰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政务新媒体包括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县产业开发区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平台上,以本部门、单位名义注册并开设的账号。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部门单位,须填写《凤凰县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网信办备案,并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或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经所在单位同意,再报县委网信办备案(见附件2)
第五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编辑人选,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境内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多平台开设账号应当保持名称一致。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经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委网信办备案(见附件3)。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因信息发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出现“僵尸号”“空壳号”的情况。政务新媒体信息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月2条,信息发布间隔不得超过15日。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敏感信息要认真分析,稳妥处理。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言网语。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设立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务新媒体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并确定相应的管理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运维。主要编辑人员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工作纪律进行发布。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和运营需由主体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将运营管理权外包至企业或个人。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要把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要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信息编辑人员要强化业务培训,明确信息发布“三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程序等,确保全面准确发布信息。
(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维护平台信息内容安全和注册用户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规范网络平台账号管理,严禁在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平台后台账号。加强对互动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举报受理制度。各单位所管理和运营的政务媒体要公布网络举报的途径及受理方式,及时处置网民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县产业开发区要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编辑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政策把握、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专业技术能力。
第六章 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 对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凤凰县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对存在政务新媒体管理和运营权外包至企业或个人情况的单位,将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共凤凰县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凤凰县委网信办
作者:中共凤凰县委网信办
编辑:黄文渊